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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尤櫂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9,23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77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