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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家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有成立聲請人主張之承攬關係證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太陽能光電電廠系統工程服務契約並無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及契約簽署日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