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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戴曜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