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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致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