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華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18,498元部分之起息日為民國113年9月6日、本息攤還方式及全部借款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即理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