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穆素幸即啟新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啟新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穆素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8,060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