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潘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4,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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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日止,以本金2,99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日止,以本金6,00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以本金9,03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以本金254,82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以本金254,82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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