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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潘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4,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254,823元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7.81
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日止,以本金2,99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日止,以本金6,00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以本金9,03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以本金254,82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以本金254,82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2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