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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金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相對人於上開交通事故有過失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