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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許舒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2,82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50,24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