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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嘉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違約金新臺幣60,121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本件聲明。(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 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認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