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雷姿容、黃意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聲請給付23,000元之釋明文件。(如曠職紀錄及計算式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