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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葉芳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芳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芳雯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或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