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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芳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晶彩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借款展期約定書有關利息約定之貴行1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1.66%)。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