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3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連恭賢
債 務 人 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侯國源
債 務 人 侯文勲
許妡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35,61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83,12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