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為心、黃雅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雅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為心、黃雅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