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債 權 人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債 務 人 格園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桐榮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巷000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25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