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徐禎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傅麗毓即靠鍋來食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傅麗毓即靠鍋來食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是請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傅麗毓即靠鍋來食坊」,並提出傅麗毓即靠鍋來食坊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傅麗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