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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明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2月10日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