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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鍾志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借款新臺幣619,322元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須可看出借款期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