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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高敏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敏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新臺幣106,79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114年9月25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