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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森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21,555元部分:
  ㈠依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一條,僅提供存戶2萬元之轉帳消費額度,請具狀釋明何以聲請人得主張本件本金為21,555元。
  ㈡提出並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依據。
  ㈢承上,若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5、10條之約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