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森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21,555元部分:
㈠依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一條,僅提供存戶2萬元之轉帳消費額度,請具狀釋明何以聲請人得主張本件本金為21,555元。
㈡提出並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依據。
㈢承上,若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5、10條之約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