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262,7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Decard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人,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期、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