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曉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電池服務合約已依第9條規定合法通知相對人終止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提出本件各項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