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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居文  
代  理  人  林美如  
債  務  人  張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4,43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4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98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0,41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70,25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