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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貴來  
法定代理人  江仕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景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景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江仕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故請更正附表支票號碼BJH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即民國114年2月11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