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志賢、歐陽秀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3,061,508元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三、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