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吳志賢
歐陽秀玉
一、債務人吳志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4,45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8,77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55,10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25,66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8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25,66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975,00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