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鴻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豪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國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侯國源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出境,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