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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芊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芷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順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