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裴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客戶往來明細資料查詢表所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7,685,467元,惟民國114年11月7日民事陳報狀所附通知函金額僅為7,416,914元,二者顯不相符,請確認請求相對人所積欠聲請人欠款之金額及起息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