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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正成、許明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住院同意書,債務人許正成、許明蕙為連帶保證人,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