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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民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何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算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