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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童英傑、李雅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李雅婷為一般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童英傑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824,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童英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雅婷負清償之責」,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李雅婷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重新向相對人童英傑、李雅婷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號」為催告繳款,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