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童英傑
李雅婷
一、債務人童英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24,33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3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童英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雅婷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