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志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43,484元、44,821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