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祐聖、王淑娟、蘇鎮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蘇鎮岳業於民國112年8月4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㈢應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