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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祐聖、王淑娟、蘇鎮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蘇鎮岳業於民國112年8月4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㈢應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