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順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順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605,000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含應給付、及剩餘款項,請逐一列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