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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富麗敦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富麗敦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賴志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