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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家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其中欠費作業新臺幣5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租賃契約第1條第2款規定,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