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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即相對人陳裕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類別為電子服務費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