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劉怡婕即阮文化之繼承人
劉昇宏即阮文化之繼承人
劉萱妤即阮文化之繼承人
林浚宸即阮文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阮文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663元,其中①18,681元、②6,37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2.83、②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阮文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