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凌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80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8,390元、747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39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