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1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育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查兩造約定每期滯納金500元,計至本裁定作成之日,相對人應繳納之滯納金僅2,000元,其餘違約金尚未發生,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之違約金數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