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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琬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違約金新臺幣258元如何計算而來?並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各筆違約金若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