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賴筠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人狀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剩餘總額26760、00000000即未繳費),核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8,990元,及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不符,請查明本件請求之聲明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之;或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28,99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