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賴筠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人狀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剩餘總額26760、00000000即未繳費),核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8,990元,及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不符,請查明本件請求之聲明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之;或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28,99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