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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債  務  人  孟維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34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3,0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2,79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3,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