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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蘭花城休閒餐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債務人蘭花城休閒餐廳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負責人有變更,請併陳報變更情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