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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漢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家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二、請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