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
債 權 人 蔡漢文
債 務 人 家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狀請求標的關於利息起算日記載不明(未表明究係從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特定日期起算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同年11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