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松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